重磅利好!第一〇三號主席令簽發: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發布時間:2021-12-29 新聞來源:市場部 瀏覽次數:2188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九十一條明確規定:
對境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科技創新產品、服務,在功能、質量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不得以商業業績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通過訂購方式實施。采購人應當優先采用競爭性方式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或者企業進行研究開發,產品研發合格后按約定采購。
相關國產科學儀器的規定有:
第四章,第四十一條 :
國家鼓勵企業加強原始創新,開展技術合作與交流,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自主確立研究開發課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國家鼓勵企業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
第七章,第七十七條:
國家重大戰略區域可以依托區域創新平臺,構建利益分享機制,促進人才、技術、資金等要素自由流動,推動科學儀器設備、科技基礎設施、科學工程和科技信息資源等開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區域轉化效率。
第九章,第九十四條:
國家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突出共享、優化配置、綜合集成、政府主導、多方共建的原則,統籌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并開展對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聯合評議工作。
第十章,第一百零二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科學技術研究基地、科學儀器設備等資產和科學技術文獻、科學技術數據、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科學技術普及資源等科學技術資源的信息系統和資源庫,及時向社會公布科學技術資源的分布、使用情況。
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所管理的科學技術資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況,并根據使用制度安排使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依照其規定。
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不得侵犯科學技術資源使用者的知識產權,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收費標準。管理單位和使用者之間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由雙方約定。